车辆交强险需要一年一投保,日常生活中,一些车主对车险续保不够重视,忘记续保或者是存在侥幸心理不进行续保。如果“脱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面临大额赔偿! 一起来看看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小海驾驶小杰的小轿车与小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小明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小海负全部责任,小明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明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6万余元,小海仅代付了1万元,其他各项赔偿一直逃避不支付。小明遂将司机小海及车主小杰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 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无异议,被告小海应对原告小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小杰作为案涉车辆车主,未及时给车辆购买交强险,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小明主张的各项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定小明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余元,酌定由投保义务人即小杰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0%,剩余部分由侵权人即小海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小明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余元,酌定由投保义务人即小杰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0%,剩余部分由侵权人即小海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小杰赔偿小明1.6万余元,小海赔偿小明2.4万余元。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车辆续保宜早不宜迟,如果没有及时投保交强险,不仅不利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车主本人也会存在极大的赔偿风险。所以广大车主朋友要及时给自己的爱车进行续保,避免因时间、手续等因素延误导致车辆“脱保”,造成财产方面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者:韩宇、谭媛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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