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社会治安重点工作现场观摩会和专项行动推进会精神,6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2起危害社会治安刑事案件共5名被告人,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 案情回顾1:2022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到广西南宁使用卡主的银行卡刷卡购买购物卡,报酬为每天800元,后陈某某邀约被告人杨某、曾某一起去,到达南宁后,上家让陈某某等人使用配发给他们的专用手机、加入指定的群名为“线下工作群”的飞机群,同时告知会在该群里安排他们需做事项,根据分工,陈某某负责日常管理、吃饭住宿等日常开销,同时负责看守卡主,杨某负责验卡及和曾某一起到商场刷银行卡购买购物卡。陈某某等3人2次为上家转移资金,其中卡主李某提供的中国银行卡关联到因被网络诈骗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47.5万余元,卡主张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关联到因被网络诈骗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达6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综合陈某某等3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2:2022年10月10日左右,被告人舒某在玉屏县大龙街道鲢鱼塘村一沙石加工厂盗窃一台铲车,并以3.92万元的价格将铲车卖给卓某。2023年2月25日、3月25日、4月8日被告人舒某分别在湖南省新晃县鱼市镇、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朱家场镇共盗窃三头水牛、三头黄牛卖给做牛生意的张某,后张某又将牛转卖给他人,共计获利人民币7.0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玉屏法院向全社会传达了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下一步,玉屏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深入推进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工作及”三大攻坚行动”,依法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为更好建设平安玉屏贡献司法力量。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盗窃他人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贪图利益为虎作伥,均是非法获利的违法行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玉屏法院 向政仙 夏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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