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开车在路上行驶,对面骑车人避险摔倒,而你的车根本没有碰到对方,交警认定你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你会服气吗?类似这样的情况惹上了官司,法院又会如何裁判呢?
近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从公司大门驶出左转弯车道进入某支路时,高某正好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因紧急避让摔倒,造成高某特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等严重伤害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高某因本起事故已花去大量的医疗费用,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赔偿医疗费用。
庭审中陈某某答辩称,高某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当时自己驾车的时速约为15千米/小时,且看到高某后就立即刹车了,高某在自己车前1.5m-1.6m之间采取紧急刹车时摔倒,未与自己的车辆接触,本起事故是因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当导致,其本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双方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如何认定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即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触”为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某借道通行前,未能在确认安全后通行,导致高某紧急避让时摔倒的损害后果发生,虽然未与高某接触,但陈某某不按规定违规驾驶车辆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到必要的观察义务,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事发路口,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且未佩戴头盔,加重了损害结果。交警部门据此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对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称为“无接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只要上路行驶或通行均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动态,尊重各自路权,尽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电动自行车车驾驶员应规范佩戴头盔,文明驾驶。芜湖经开区法院 周晔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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