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里没有你,我一定要离婚!” “想离婚?先把我的彩礼还回来,不然就是骗婚!”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之一,一般是指缔结婚姻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诚心求娶之意。可一旦出现悔婚、离婚等情况,彩礼的归属常常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呢? 近日,防城区人民法院防城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离婚纠纷。 适婚年龄的阿花通过父母安排相亲,匆匆与大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收取彩礼8万元,婚后阿花就后悔了,一直未与大华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近日,阿花将大华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 庭上,双方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彩礼返还问题争执不下。阿花辩称没有收到过大华的彩礼,大华则一再强调确实支付了彩礼钱,但当时按照当地习俗用红纸装着现金支付,没有保留相关证据。 “你们先冷静冷静,吵架是吵不出结果的,大家都心平气和,好好说话。”了解案情后,主办法官黄淑玲苦口婆心地劝说道,并从法、理、情等方面向双方释明法理,重点说明做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耐心工作和法律威慑之下,阿花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确实收到了彩礼,愿意返还。黄淑玲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有无生育子女等情况,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离婚,阿花当场返还大华彩礼8万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彩礼纠纷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规定,还涉及男女双方感情与各自的家庭。解决彩礼纠纷,当事人除了需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更提倡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寻求最佳解决方法。同时要崇尚文明节俭的婚姻礼俗,树立正确婚恋观,自觉抵制天价彩礼、铺张浪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以实际行动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这条规定禁止借用“婚姻嫁娶”来索取财物,反对向男方索要不合理,高额的“天价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应当婚姻自由、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条规定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实践中考虑到彩礼作为习惯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彩礼数额较大时,结合情理、地方习俗、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有无生育子女、双方过错情况等综合考虑,可以酌情适当返还,以妥善平衡双方利益。作者:罗岭、谭媛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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