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一般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涉及交纳以下诉讼费用: (1)案件受理费: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因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所需要的费用。 (2)申请费: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某种措施所应交纳的费用。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哪些?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和再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应当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案件受理费? 民事案件一审中,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当事人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人民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4.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民事诉讼中,有些案件的受理费是减半收取的,包括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5.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有哪些?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以下情形除外: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撰稿人:张富凤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审核:李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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