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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前,当事人如何保障权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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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玲玲 陈秋雯 发表时间:〖 2023/4/28 浏览人数:〖 57878

近日,凤庆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保全措施,成功执行到位一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中,原告沈某向被告杨某购买一套房屋,双方达成协议,沈某支付定金22万元,杨某出具《购房定金收据》并签字。之后,沈某多次要求杨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但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沈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承办法官注意情理法的交融平衡,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讲清法理的情况下,通过语重心长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杨某于12月31日前返还沈某购买房屋的定金22万,案件顺利结案。

4月中旬,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期限届满前,沈某得知杨某因做生意亏损,欲处置涉案房屋用于填补亏损,于是找到承办法官咨询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承办法官告知其可以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来保障其权益实现,那么何为执行前财产保全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沈某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为维护权益,避免定金得不到兑付的风险,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保全。此时受到约束的杨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提前将房屋定金支付给沈某,案件顺利履行,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

下步工作中,凤庆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依法活用保全措施,通过及时有效保全可供执行的财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执源治理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凤庆县人民法院    简玲玲   陈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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