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郑法院大河坎法庭审结一起因拒不履行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产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2年9月,李某与吕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撕扯中、造成李某之妻钟某腰部受伤,住院治疗十余天。2022年10月,经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事处苏家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已支付的医药费外,吕某与妻子郭某于2022年12月30日前再向钟某支付15000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钟某多次催要,吕某与妻子郭某一直拒绝支付15000元。无奈之下,钟某将吕某、郭某诉至法院。 法官通过对案件证据的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真实有效,赔偿数额明确具体,随即联系吕某、郭某,但二人拒不配合。办案人员遂前往苏家山村,与调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并一起前往郭某处,做其思想工作、进行调解。因吕某、郭某态度坚决,拒不赔偿,多次调解均以失败告终,最终法官依法判决吕某、郭某赔偿钟某15000元。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程序,则该调解协议具有生效裁判的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样避免仍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作者:易虹秀 编校:徐小娟 审签:尹彦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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