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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老人状告儿女 温情调解法官修复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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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美君 发表时间:〖 2023/4/3 浏览人数:〖 35769

 

老人:“老伴去世了,房子是当初我俩买的,现在我要过户到我的名下。”

儿子:“不行,父亲的遗产我也有份,我不同意过户。”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因争夺遗产导致原本至亲之人恶语相向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延吉市法院朝阳川法庭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继承案件。

基本案情

刘大娘年过七旬,和张大爷一生养育了四个儿女。2019年张大爷因病去世,两位老人辛苦一生留下了一处房产。刘大娘希望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却遭到了二儿子的拒绝,于是,她无奈将儿女们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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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对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据法官了解,两位老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仅有这处房产。当法官询问二儿子不同意过户的缘由,二儿子表示自己一家一直以来与老人一起生活,担心过户后自己会无处栖身,并不是为了与母亲争夺房产。法官本着“和为贵”的理念,用“拉家常”的方式,从法律、情理着手,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经过调解,刘大娘保证即使房屋进行过户,二儿子还是可以跟其一起生活,不会改变现状。双方达成了一致,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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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血浓于水,继承案件中的当事人都是骨肉至亲,家是最小的国,处理继承纠纷,必须兼顾好法理与情理。在涉家事案件的审理中,延吉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主线,通过疏导当事人情绪的方式消除双方对立关系,减少矛盾激化,努力做到将矛盾化解于庭前。

法条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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