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应渠黎三中校领导邀请,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未成年人打架引起的纠纷,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3月29日中午,两名中学生小杰、小玮与隔壁班小敏(涉及人物均为化名)因使用教学设备观看视频发生矛盾,小杰用凳子、木棍等物品将小敏殴打致伤,小玮踢了小敏后背两脚后劝说小杰停止施暴。因二人的行为导致小敏手臂出现几处打伤红肿的痕迹,头上有4厘米左右的伤口。
考虑到涉事人员均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学校组织三方家长到校协商,并邀请渠黎法庭庭长梁金玲从中调解。梁金玲分别向小玮、小杰、小敏询问事情缘由,经对小杰、小玮进行普法与教育疏导,摆明利害关系,适时引导两位学生换位思考,激发其善良本性,鼓励其积极面对、承担责任。
“对不起小敏同学,我不该打伤你,我错了,希望你能原谅我!”小杰、小玮分别向小敏鞠躬道歉,并作出承诺,小敏也原谅了两位同学,同意达成和解。
经调解,三方家长达成了一致意见,小杰、小玮家长当场向小敏家长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800元。其中,小杰家长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玮家长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应该互相谅解,遇到问题先冷静、不冲动、多沟通,适时寻求老师、学校、家长的帮助,而不是通过打架斗殴来激化矛盾,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年满14周岁,如果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扶绥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注重教育疏导,通过法理与情理相结合,促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让司法之光照亮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扶绥法院 覃惠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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