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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涉案上百万元,3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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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向政仙 发表时间:〖 2023/3/31 浏览人数:〖 36565

 

329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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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20223月—4月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李某1介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黄色网站直播充值转账,每转一万元可以获得七十元提成,后李某1招募李某2、姚某等人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并转账。李某1提供了5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并多次取现,其中有5900元被诈骗资金通过李某1提供的银行卡转移,李某1非法获利16000元;姚某提供了2张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418万余元,其中有9000元被诈骗资金通过其银行卡转移,非法获利1300元;李某2提供了3张银行卡共计转入资金210万余元,其中有2000元被诈骗资金通过其银行卡转移,非法获利700元,被告人李某2得知其银行卡内资金系诈骗所得资金后,将其银行卡挂失补办,并将卡内余额6154元取出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银行卡,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银行卡内他人转入资金取出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1在出租银行卡后,明知银行卡内资金系犯罪所得,仍配合他人取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银行卡,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退还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网络诈骗近年来呈现高发蔓延态势,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等信息透漏给他人,更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或者从事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勿触及法律红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玉屏法院 向政仙)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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