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威县法院近两年来共受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5件,审结5件,判处罪犯7人。 一是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多样化及信息涉及面广。被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一般是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种类,但也存在扩大的趋势。据公安机关介绍,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还发现存在通话记录、手机定位信息、短信息等方面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威县法院审结的5件案件,均为被告人将公民姓名、性别、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验证码等个人信息予以买卖,用以谋取私利。 二是乡镇电信营业部为泄露个人信息的“重灾区”。乡镇电信营业部的情况较为复杂,人员结构比较混乱。有很多专门买卖个人信息的贩子将工作重点放在此处。一般做法是,对收集一条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支付3-5元的报酬,诱惑其将每天接触的个人信息卖出。7名被告人均是乡镇电信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其利用工作便利,将公民办理手机卡提交的个人信息卖给不法分子,谋取私利。 三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在现实中,公民办理相关事务,向工作人员提供个人信息时,从不问为什么,全程高度配合;在互联网上,为了获取互联网公司提供的免费服务,享受APP带来的便捷,无论是何种授权,用户一律同意。甚至自己接到诈骗电话或敲诈勒索电话后意识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犯,往往也只挂断电话,庆幸自己此次未上当,很少有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该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成本低,收益大。获取个人信息渠道对单位内部人员(俗称“内鬼”)来说,几乎不需要成本。只需要轻点鼠标,然后保存到移动存储设备中,即可谋利。而对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人而言,行为人一般利用该信息实施非法行为,如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一旦得手,犯罪数额巨大,其购买个人信息花费的成本相比之下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宋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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