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强县人民法院与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共同会签了《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决定在汉江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建立八项司法协作机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实落细以及与公益诉讼制度衔接,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协作机制。全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及联络人,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解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立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通报并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固定,县公安局可以提前介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涉及生态损害赔偿等案件及线索,应当及时通报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
完善强制执行机制。不断加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和非诉案件强制执行工作。对于裁定准予执行的涉生态环境领域非诉执行案件,要综合运用行政机关的行政资源优势和法院的司法资源优势,积极构建属地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协助配合、法院负责司法审查和监督协调的“裁执分离”协作机制,组织人力物力,全力做好强制执行工作,合力破解生态环境领域非诉案件执行难题。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台账,健全环境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主要通过定期通报和座谈交流的方式通报工作情况,便于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共同整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司法审判执行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具有普遍、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汇编印发,做到案件信息互通共享。
加强司法建议和法律监督机制。县检察院依法对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案件开展法律监督。县司法局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县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依法要求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调查核实、提供行政执法卷宗等协助和配合的,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个别执法瑕疵或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专题报告、情况反映等形式,提出法律意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生态环境领域办案问题的发生。
此外,八部门还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环资保护工作措施。完善工作街接机制,进一步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联动,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环境保护机制,强化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件的办理力度,增强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打击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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