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有借款利息,但在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时,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所偿还的该部分款项属本金,还是利息?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
2020年6月25日,张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高某立据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经催要,张甲一直未向高某还本付息。2022年3月,在高某催要下,张甲向高某偿还1.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偿还的该1.5万元系本金还是利息。高某催要余款无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张甲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甲向高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甲应当承担还款责任。(1)本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不违反相关规定,予以支持;(2)张甲于2019年3月向高某偿还的1.5万元,因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首先抵充利息。遂判决:张甲向高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5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至给付之日止(执行中扣减已经给付的1.5万元利息)。
法官说法:本案例涉及的现象,生活中比较常见,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借款本金为2万元,月利率2%,经计算,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止,被告向原告偿还的1.5万元尚不足以支付借款本金以及该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偿还的该1.5万元应视为支付利息。(作者简介: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 陈宝雄 叶宝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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