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覃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不是不用坐牢的意思?怎么两年后又被抓去坐牢了?
将缓刑理解为不用坐牢是存在认知错误的。
缓刑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老覃在缓刑考验期为何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让我们来看看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罪犯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2020年12月,覃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扶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缓刑执行地为扶绥县。罪犯覃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多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扶绥县,被扶绥县司法局训诫和警告后仍不悔改,再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扶绥县到南宁市某镇承揽工程,且在未与当地任何部门、村委会协商同意,未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实施该镇房屋外立面风貌改造工程,破坏原有建筑外观面貌,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刑事拘留。扶绥县司法局依法向扶绥县人民法院建议对罪犯覃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扶绥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覃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裁定撤销原判决书中对罪犯覃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收监执行原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
原来,并非没有高墙和镣铐就没有束缚,社区矫正的“高压线”同样不可触碰。那些得以适用缓刑方式执行刑罚的罪犯,更应该加倍珍惜机会,且“刑”且珍惜,自觉遵法守法,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教育,尽早回归社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肆意妄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石莉娟 扶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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