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台资企业某玻璃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一行向秦都法院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送来写有“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铜匾,表达了对秦都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公正司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诚挚感谢和敬意。
某玻璃有限公司因不服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咸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咸阳市人民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
司不服,遂向秦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秦都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秉承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的司法理念,妥善审理疫情时代背景下“六稳六保”类案件。庭审前,该庭法官先后两次驱车前往企业走访研判、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开庭裁判,撤销了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论理,言之有据,释法析理。宣判后,(初始行政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及(复议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均未上诉。该案生效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汲取教训。该案的裁判,充分展示了秦都法院依法对营商环境的保护,保障了台资企业基本生产和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司法有温度,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审判理念的灵魂和精髓。秦都法院行政审判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倒逼行政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防止“过度处罚”,从而树立市场主体信心和恒心,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增活力,助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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