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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借钱不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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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 发表时间:〖 2022/12/14 浏览人数:〖 346789



案情简介:被告人侯某原本经营一家粮行,接触到网络赌博后沉迷其中,为筹措赌资,于2020年9月至案发时先后以资金周转、粮油要涨价、做其他生意项目等为由,向多名被害人收取预付货款和借款用于网络赌博,共计作案14起,骗取金额合计30余万元。
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外债,且其经营的粮店处于亏损的情况下,为实施网络赌博,筹措赌资,虚构资金周转、粮油涨价,向被害人收取预付货款和借款,预付货款和借款到手后,被告人侯某随即将绝大部分钱款转账给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活动,虽其事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但其根本无力偿还,只是以借条的方式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诈骗还是民间借贷,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了认定。第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什么,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认定其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要是看其借款的理由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经审理查明,本案侯某的借款理由是经营店及其他生意,实际是用于了网络赌博;其次看其借款时的财务状况,侯某在借款时,其已在信用社有高额贷款,还有向其他个人借款近百万,其在庭审中供述其只有经营粮店的收入,且粮店已有几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证实其已无还款能力,故认定本被告人侯某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被告人在借款时是否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使被告人误信其有还款的能力?侯某在借款时以自己经营粮油店的身份向出借款人谎称粮油涨价自己要进货和要做大棚生意,系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第三,行为人借款后的真实用途是什么?侯某在借款后未将借款用于其经营或其他合法的经营或开支,而是在收到转款后极短的时间内转到赌博网站,用于网络赌博,属于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侯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官寄语:类似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通常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法官在此也提醒被害人,在将自己的财物出借之前应首先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工商查询的方式,然后尽可能详细地考察借款人投资的项目以便预测自己出借钱款的风险。同时,警示犯罪分子,貌似合法的手段也终不能掩盖犯罪的事实!宁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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