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宁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6月,刘某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陈述丈夫宁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言语威胁恐吓导致发生家庭纠纷,现刘某拟起诉离婚,为保证离婚期间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活,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亲属。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与宁某在6月份连续发生纠纷并多次报警且宁某确有一定的过激行为,双方矛盾尖锐,现刘某已提起离婚诉讼,为避免发生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应当对双方之间的纠纷进行必要的限制,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宁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不服,向法院申请复议,其认为自身并无家庭暴力行为,担心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对其不利。法院经复议后认为,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目的之一系为预防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现基于刘某与宁某短时间内连续发生纠纷,为防止矛盾更进一步激化而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不属于处罚性质,只要宁某不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所禁止的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其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最终驳回了宁某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是否等于直接认定一方存在家暴行为呢?人身安全保护令最终目的是为了制止和防止发生家庭暴力,出发点在于防范于未然,而并非是对家暴事实的认定。离婚纠纷案件中,如认定家暴事实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证明等,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作为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孤证使用。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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