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强制执行 总有许多被执行人 存在着这样的侥幸心理
“我名下没有财产,法官拿我没办法!” 对于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可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情节严重的还可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我名下就一套房,法官还能让我无家可归?”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就无法强制执行,这种误解曾经给了很多“老赖”可乘之机。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况的“唯一住房”照样能被执行: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案件终本了,我就自由啦!” 案件终本,法院就不管了?法官:当然不是!对于终本案件,执行法官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应的系统定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执行干警会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进行恢复执行。只要未全部履行完毕,我们的执行工作就一直在继续。 再次提醒被执行人 逃避执行 大错特错 放弃侥幸心理 依法履行生效裁判 才是“唯一”的出路! (撰稿人:李晴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局书记员 审核:高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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