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法官,我想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法官: 请您说,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 王某:我的车子虽然撞坏了吕某的车子,但是吕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并且保险公司已经对吕某进行了赔付,随后保险公司向我追偿赔偿款合理吗? 法官:合理而且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王某:这回明白了,我这就去给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
法官提示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②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③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撰稿人:于佳祺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 审核:赵延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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