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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夜上演 “盗墓笔记”,可太“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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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晓芹 潘国庆 发表时间:〖 2022/10/12 浏览人数:〖 68221

“摸金校尉”“寻龙探穴”这些都是虚构的情节现实生活中盗墓行为可是违法的
8月10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昌等五人盗掘古墓葬一案。10月9日,我院对被告人王某昌等五人盗掘古墓罪依法公开宣判。
2021年10月底至11月1日,王某昌、罗某培、刘某涛、刘某卫、崔某超和甄某伟(另案处理)在禹州市某镇菜地采用探针探测、人工挖掘的方式实施盗掘古墓,王某昌等五人共盗掘四座古墓,分别从该四座古墓中盗出:两个长方形玉块、一个带钩;碎成多片的铜镜;带钩;一块铜镜、两块弧形玉片、三块残缺玉块。经鉴定,被盗四座古墓葬均为西汉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四座古墓葬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2021年11月4日晚,王某昌等五人和甄某伟在禹州市另一镇采用探针探测、人工挖掘的方式实施盗掘古墓,王某昌等五人盗掘一座古墓,未盗掘出疑似文物。经鉴定,被盗的墓葬为东汉古墓葬,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被告人王某昌等五人先后非法盗掘五座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
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围绕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本案的事实、法律适用问题等充分发表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环节,五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悔恨不已。
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条款规定,以盗掘古墓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昌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20000元。
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珍贵的遗产。古墓并不神秘,盗墓难逃刑罚,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必遭严惩。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是所有的盗墓都能变成《盗墓笔记》,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姚晓芹 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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