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经他人介绍与被告黄某认识。某日,黄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朱某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月息叁分,承诺于XX年X月X日归还本金,借款人XXX”。借款当日,朱某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利息后通过支付宝向黄某转账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未依约归还本金及利息,经朱某多次催收未果,被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及银行流水。通过比对流水,法院审理查明朱某只向黄某提供借款5万元,其中1万元的“砍头息”已被朱某预先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向朱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官说法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扣除一部分钱作为利息,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破坏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随着网络借贷兴起,借贷方式和收费名目多样化,由此而产生变相的“砍头息”,如借贷时提前收取和预先扣除的会员费、手续费、服务费、保险费、商城返现等。 实务中如何辨别哪些费用为“砍头息”?法官支一招:凡是提前收取的或从借款中预先扣除的费用都是“包装”后的“砍头息”!作为出借人,切记贪婪,请多些理性和自觉;作为借款人,遇到“砍头息”情形时,请有意识的搜集保留相关费用凭证,避免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婺源县人民法院 张淑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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