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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游玩车把人撞伤,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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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舒亦扬 发表时间:〖 2022/9/21 浏览人数:〖 56967

近年来,随着广场设施逐渐完善,广大市民们晚上又多了一个好去处,很多人带着孩子来广场休闲放松,商家们闻讯而动纷纷前来,特别是针对小孩子的各种游乐设施,其中儿童电动游玩车深的小朋友喜欢,但是这其中隐藏着很多的安全隐患,游玩车起步快而缺少制动,儿童对车辆的掌控力又不足,虽说是游乐车是供儿童玩耍使用,但其冲击力足以撞倒一个成人,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基于此背景之下,若未成年人驾驶游玩车把人撞伤,侵权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8日下午6时左右,小苟(时4岁)和小徐(时7岁)从王某的女儿小王(时9岁)处租得儿童电动游玩车,二人轮流在广场上驾驶。在第二次交换驾驶后,小苟驾驶玩具车,小徐坐在后排,将正在跳广场舞的蒲某撞倒,造成受伤。经鉴定,蒲某为十级伤残。蒲某要求王某夫妻、小苟父子、小徐父子承担侵权责任,经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无果,蒲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等赔偿。
王某辩称当日自己并未营业,是女儿私自将玩具车推到广场上玩,且小苟小徐未支付租车费,并且是由小苟驾驶导致蒲某受伤,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蒲某作为成年人未及时避让也应承担责任;苟某和徐某则表示,自己当日并不在场,因此不应承担责任,王某未取得手续违规经营,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坚持己见,难以调和。
2022年5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夫妻承担40%的责任,小苟父子承担40%的责任,小徐父子承担10%的责任,蒲某自身承担10%的责任。王某和苟某对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2022年8月19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夫妻作为儿童电动游玩车所有人、管理者,应当知道游玩车在人数众多的广场玩耍本身存在可预见的风险,但其未提供有安全保障的场地供人玩耍,且其放任小王将车辆交给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玩耍,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故对其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小苟、小徐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活动完全依赖于监护人的有效保障,在广场上驾驶游玩车玩耍本身存在意外风险,但其监护人却没有做到审慎的选择相关活动项目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小徐和小苟作为共同使用人,二人轮流驾驶,事故发生时小徐也在游玩车上乘坐,与小苟构成共同侵权,故小苟父子和小徐父子应承担责任,但小苟作为直接侵权人而小徐无法掌握游玩车的速度和方向,因此小苟父子的责任应大于小徐父子;广场上活动人员复杂,蒲某在广场活动时也有安全注意的义务,且游玩车在使用时会播放声音较大的音乐,因此蒲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撰稿人:舒亦扬      审批人: 杨昌林  单位:镇巴县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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