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某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借给朋友王某用于登记设立公司,王某用李某的身份证在市场监督局申请设立商贸公司,并将李某登记为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王某系实际经营人,后因经营不善、拖欠货款被起诉。债权人将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李某与王某、商贸公司共同偿还货款。李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提起撤销市场监督局对商贸公司作出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的行政诉讼。 审理经过 案件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本案中,市场监督局收到的关于商贸公司的申请设立及法定代表人身份登记材料在形式上符合上述规定,市场监督局亦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履行了审查义务。虽然李某表示商贸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材料中的所有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但李某亦自认其曾在商贸公司设立登记前,将本人身份证原件出借给案外人王某用于公司设立登记,故商贸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的身份证复印件系真实有效证件。即便设立登记材料中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所写,李某自愿出借身份证原件用于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亦应视为李某同意以其身份信息登记设立公司,并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故李某以错误登记为由,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持有人身份的一种法定证件,个人应当妥善保管。现实生活中,出借身份证注册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用“借”来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如果发生债务纠纷,身份证“出借者”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妥善保管身份证,保护好个人信息。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等时,问清用途,做好自我保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