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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刑事巡回审判+现场普法宣传”模式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一起来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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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柯涵 邓江 发表时间:〖 2022/8/19 浏览人数:〖 57707

     8月18日上午,城固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到董家营镇开展“守护绿水青山,共建美丽家园”普法宣传活动,公开开庭宣判了两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村两委班子、护林员、林业局干部和3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7日至12月,被告人王某在仅办理了10立方米采伐蓄积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在城固县董家营叶家沟叶某的承包坡内,采伐栎树384株、松树40株,采伐总蓄积40.359立方米,超伐林木蓄积30.359立方米。
    2021年10月20日至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仅办理了自有林地栎类蓄积7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在城固县董家营镇古路坝村四组自有林地,采伐栎类树木571株、马尾松19株,采伐总蓄积28.582立方米,超伐林木蓄积21.582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数量,滥伐林木蓄积30.3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927.13元。
    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数量,滥伐林木蓄积21.58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因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1524.75元。
     宣判后,城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白咏枝结合本次审判实例,会同林业局、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干部对现场群众进行了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讲解,并现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封山禁牧条例》、宣传彩页等相关宣传资料200余份。通过“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用身边人、身边事让群众对破坏森林资源的后果有了直观的认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城固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为城固县高质量绿色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法官寄语
山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改善土壤、防止风沙、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潜在的绿色能源,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就是滥伐林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作者:城固法院 丁柯涵、邓江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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