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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身亡,共饮者是否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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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燕 李泠满 发表时间:〖 2022/7/18 浏览人数:〖 934960

一男子与他人聚会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身亡,其他共饮者均未尽到提醒、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共饮者均要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扶绥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身亡而引发的赔偿纠纷。

案件回顾:2022年5月4日01时50分许,李某与梁某、苏某、李富某三人聚会饮酒后,在无人进行劝阻,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独自驾驶梁某所有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至道路南侧绿化带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3.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7月12日,死者家属来到扶绥法院交通巡回法庭,称同桌其他三名共饮者明知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回家,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调解员接过事故材料进行了调查和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后,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先是对死者家属进行情感疏导,缓和他们的情绪,后向其他三名共饮当事人释明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指出,梁某既是共饮者也是交通事故车辆的车主,未尽到监管职责和提醒、劝阻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知李某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仍放任其独自驾驶机动车回家,致其死亡,存在过错;苏某、李富某二人明知李某已大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亦未进行有效劝阻,也未安排车辆运送李某回家,同样存在一定过错。故梁某、苏某、李富某均要对死者家属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释理说法后各方当事人均能冷静、理性看待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梁某、苏某、李富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存在过错。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均无异议,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梁某、苏某、李富某三人当庭向死者家属支付部分赔偿款,承诺剩余赔偿款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同时,各方当事人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至此,该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法官提醒:家人朋友聚会千万别乱劝酒,如果饮酒者出事,这4种情况劝酒者要承担法律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扶绥县人民法院  供稿人:梁燕、李泠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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