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15时许,蔡某及母亲王某某到理发店理发,因店内人较多,需等待,快到被告蔡某及王某某理发时,马某甲走进店理发,理发店老板熊某某让马某甲先等一下,马某甲说“嗯”。 下午17时许,熊某某准备给蔡某女儿蔡某甲洗头发时,马某甲不高兴地往门外走,边走边说“日妈的你们伟大,你一来就架势(开始洗),我等了那么久,都没给理……” 。被告蔡某听后不高兴,便在店门口拦住马某甲,后双方相互指责并发生撕扯直至派出所民警赶来。被告蔡某与马某甲发生打架后当天20时蔡某到某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7天。2021 年4月19日某某县某某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蔡某罚款200元、给予马某甲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23日晚10时29分某某县某某派出所接到马某某(马某甲父亲)报警称,马某甲在家砸东西,打马某某眼睛,请求处警,公安民警到现场时马某甲已从楼顶跳下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后死者马某甲父母马某某、冯某某以马某甲跳楼身亡与几个月前在理发店和蔡某发生纠纷后精神受刺激有直接关联,向本院请求要求蔡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该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以马某甲之死系理发店纠纷后四个月发生,且期间四个月蔡某并未去找过马某甲麻烦,不曾对其做纠缠干扰的行为,其跳楼身亡与四个月前的理发店纠纷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马某某、冯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甲的死亡与蔡某有无因果关系?马某某、冯某某主张蔡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马某甲与蔡某于2021年2月19日发生纠纷,后于2021年6月23日跳楼身亡,此时距发生纠纷已隔四个月,在此期间蔡某并未单独与马某甲及其家人持续交涉致矛盾升级;且根据马某甲死亡时某某县某某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当日马某甲与其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跳楼身亡,警情记录也并未显示与蔡某有关,故马某某、冯某某主张蔡某承担法律责任无法无据,对其主张蔡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应支持。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部分原告存在“我受伤我有理,就该获得赔偿”的错误思想,被告往往不堪困扰被迫给予原告本不该给的补偿,这不仅有违公平正义,还助长了“闹事者有理”的不正之风。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及时遏制,对这种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错误思想所催生的“碰瓷式”维权,法院应严肃摆明立场,用裁判惩恶扬善,对“和稀泥”说“不”,坚决不可助长“谁受伤谁有理”“死者为大”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歪风邪气。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投稿人:钟世强 汤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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