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 仅有转款凭证 原告主张是借款 但被告不认可 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吗?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请大家一起来看详细案情。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是朋友关系,两家经常一起聚会一起共谋生意,是非常要好的朋友。被告王某曾在2019年向原告张某借了5万元,但张某因碍于脸面,双方未签署借条。可事事难料,二年内王某不但没还钱,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像之前亲密。于是,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 庭审过程中,张某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并无其他证据。主审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对该5万元抗辩为其他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依照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张某的主张。 在此提醒大家,在资金往来关系过程中,应树立证据保全意识,确保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借款合同等书证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成立还需要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款项交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等,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但并不能完全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借款合意的存在。行政(综合)审判庭 李红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