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经常就已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发生分歧。双方达不成合解协议时,往往通过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如果承包方施工完毕后,发包方擅自使用已施工工程,且以承包方已施工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4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某旅游度假村(乙方)签订《某乐园除锈、刷漆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乙方将其经营的某乐园中的办公区及游乐区的部分设施除锈、刷漆工程发包给甲方进行施工,本工程工期为10天,工程总价款为55,000元,付款方式为按照甲方施工进度进行付款,工人进场施工后支付工程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款的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于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该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度假村在未经双方共同验收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1日擅自使用涉案工程,此后却以工程未验收、质保期内该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修复、存在严重违约等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遂将度假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度假村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3万余元、及拖欠工程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度假村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现却以已施工工程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规定,本案中度假村在建设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现又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结算工程款,不应支持。该公司要求度假村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度假村立即支付该公司工程款3万余元及利息。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 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已施工完毕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发包人应积极组织验收,如在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如承包人拒绝,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要求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如擅自投入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肯定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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