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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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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青 余灵蓉 发表时间:〖 2022/5/24 浏览人数:〖 55316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4日18时许,朱某某在荻港镇凤凰花园小区路边给其小狗喂食时,徐某某散步路过,小狗突然往徐某某身边跑过去,徐某某受到惊吓,后退时不慎摔倒在地,导致腰部疼痛及后脑勺鼓了一个包。18时49分,徐某某的儿子徐桂明报警,经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荻港派出所出警作出《出警记录》。徐某某被送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骨折、骨质疏松,其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朱某某为徐某某垫付住院医疗费20000元。

【裁判理由】

徐某某诉称,其在马路上散步,朱某某刚好在遛狗,两只狗均未带牵引绳,突然狗子窜到徐某某脚边,嘶叫并往其身上扑,要咬徐某某,徐某某受到惊吓,后退不慎摔倒在地、受伤。

朱某某辩称,其在路边给小狗喂食,小狗没有向徐某某跑去,因为双方当时有两部车的距离,是徐某某自身见到小狗,过度反应而摔倒受伤。

本院认为,认定朱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厘清以下问题:1.徐某某受伤与朱某某饲养动物有无因果关系;2.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认定。

关于问题一。经审理查明,徐某某受到惊吓,后退摔倒在地、受伤,其儿子徐桂明当场报警。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荻港派出所出警并作出的《出警记录》明确记载,徐某某散步时,朱某某饲养的狗子,跑到徐某某身边,导致其受到惊吓,后退时摔倒在地而受伤。朱某某在公共道路上给小狗喂食,违反管理规定,未给小狗采取安全措施,佩戴牵引绳。虽然朱某某饲养的狗子,体型较小,为宠物狗,但同样具有攻击性和传染疫病的风险。因此,徐某某受伤与朱某某在公共场所饲养小狗未采取安全措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朱某某应对徐某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问题二。本案中,朱某某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在公共场所喂养狗子,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朱某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徐某某受伤时,年级较大且自身患有骨质疏松证,朱某某饲养的亦是一般小型宠物狗,事发地点为一般管理区域,可适当减轻朱某某的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皖021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7760元。宣判后,徐某某、朱某某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饲养犬类的行为日益普遍,由此产生的饲养犬只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也逐渐增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更为细化和严格,而本案即是一起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的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在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养狗爱好者,在饲养自己爱犬的同时,一定要遵守相关动物饲养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文明、规范养狗,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繁昌区法院  田青  余灵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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