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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挖断路 精神病人打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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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燕如 发表时间:〖 2022/4/11 浏览人数:〖 36029

“上门女婿”为何要挖断道路?精神类贰级残疾人伤人谁来承担责任?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荣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3668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2006年与新晃县某村居民杨某明结婚后便一直居住在该村,即俗称的“上门女婿”,其与被告吴某家系前后邻居,吴某系精神类贰级残疾人,监护人为其丈夫杨某荣。张某家与吴某家历来有矛盾,邻里关系不睦。2020年6月22日,原告张某认为其房屋坐向右侧的道路系其家庭的土地修建,不愿被告吴某一家从此处通行,遂于当日8时许,雇请他人用挖机破坏该条道路,张某在一旁指挥。被告吴某听到动静后从家里拿了一把铁铲上前阻拦,并将挖机的挖斗抱住不让挖机继续挖路,张某见状上前将吴某推开,吴某被推开时摔倒在地,遂拿上铁铲朝张某头部打了三下,导致张某头部受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4143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263元。

裁判结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将原告打伤,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张某在未经过相关部门同意亦未与其余村民协商的情况下,擅自破坏该道路,在事件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40%的责任。另外,被告吴某在侵害张某案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荣未尽到监护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吴某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其监护人杨某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法院判决。

法官提醒

“远亲不如近邻”,作为邻居,大家在生活上难免会有交集,有时也会有摩擦,都是在所难免的。当邻里矛盾发生时,应学会相互理解、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必要时可以寻求村委会、司法所、乡镇机关的协调帮助,切不可莽撞行事。同时,精神病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加强看护,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撰稿:杨燕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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