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面来自三千公里外被告寄来的锦旗。
原告向法院送的锦旗屡见不鲜,可被告向法官送锦旗的并不多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回顾
范阿姨是甘肃省兰州市人。2019年1月,范阿姨来防城港旅游时看中某开发商销售的楼盘,在销售人员的介绍下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物业认购书》。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按揭,签署认购书时支付定金10万元,该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动转为首期购房款。范阿姨在如数向开发商支付定金后,便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但由于年龄已超过60周岁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之后,双方一直未就支付剩余房款事宜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0年11月,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署的《认购书》并没收被告所交纳的10万元定金。防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并未就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情形下剩余房款如何支付进行约定,在范阿姨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双方就剩余房款如何支付进行协商,但由于各自利益考虑均无法对剩余房款支付事宜达成一致,导致双方至今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原因应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因此,某开发商要求没收范阿姨支付的10万元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开发商与被告范阿姨签订的《物业认购书》,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开发商不服该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判决生效后,范阿姨致电主办法官陈飞凤:“陈法官,感谢您的秉公办案,现在开发商也已经把购房款退还给我了。”并不远千里寄来了表达自己感激之情的锦旗。
一声感谢,一面锦旗,既是对承办案件法官的肯定,更是对司法的信赖。正是像陈飞凤这样一大批普通法官,把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贯彻落实到每个案件中,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尊敬,以实际行动维护着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作者:颜倩云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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