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涉民营企业系列行动,为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芜湖市某某工业园服务中心与芜湖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由于被告芜湖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长期未能向原告芜湖市某某工业园服务中心支付租金,且被告已成为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为自身胜诉后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证申请对被告设备进行财产保全。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承办人收到该起案件后主动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加大力度提升保全时效立即前往被告人厂房对其设备进行了查封。考虑被告公司已经停业承办人将查封的设备交由原告进行保管,要求原告妥善保管好被查封的设备,并一再向原告强调被查封的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原告也表示愿意配合法院保管好被查封的设备。
该起案件在立案后承办人便立即完成了案件的保全措施,得到了案件申请人的赞许,彰显了经开区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力度、见实效,更是“我为群众办实事”涉民营企业系列行动的生动体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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