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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法院反映买卖合同中常见的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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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相鹏琳 发表时间:〖 2021/9/23 浏览人数:〖 3623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发达的交通运输业和电信网络让各种商品的买卖发展到全国各地,在感受经济效益和生产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出现很多纠纷,当诉诸法律解决问题时,却发现因欠缺法律意识,导致在诉讼中出于被动状态。那么在签订买卖合同中经常会遇到哪些问题,我们该如何防范风险呢?
问题:
一是很多买卖合同的主体都处于不同区域,甚至相隔万里。许多业主与他人发生经济往来,手续不齐全,没有正规的买卖合同,一般采取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交易,一旦产生纠纷就面临着证据不全或者证据不足而输官司的可能。
二是质量不合格引起的纠纷,通常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明确产品质量要求,有的买卖合同的买方在收到货物时没有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没有及时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在后期卖方催要货款时,再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可能会超过抗辩期。
三是送货单仅有接收方库管员签收,没有合同签订人签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没有加盖公章。
四是拖欠货款是很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很多卖方碍于情面或者害怕影响日后合作,对拖欠货款迟迟不予主张。
建议:
一是即便是距离遥远,不方便双方见面签订合同,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取得合同原件。个体经营户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经营交往过程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买卖合同及相关的票据如送货单、发票等,现场交货的,交货时可将交货的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以备在产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二是买受方在收到货物时,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检验日期,应当及时检验,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应该及时通知卖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更换、修理,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若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通知卖方即视为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合同约定了检验期,但是由于买受方怠于检验,在检验期满后即视为产品质量合格。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不要等到卖方要货款时才提出。
三是不可将货物交给买方的库管员,如果确要交给库管员,应当及时将送货单交由法人代表或者财务部门签字,或者加盖买方公司公章。同时库管员一定也要注意这个问题,自己在代收货物时,不能签自己的名字,应该在交货单上加盖公司公章或者让法定代表人签字。否则可能将货物买卖的风险引到自己身上。
四是催要货款要发函或者短信,并予以保留,避免过诉讼时效。对多次交易产生多笔账目的,要及时进行对账,并要求买卖双方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新乐市人民法院:相鹏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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