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连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酒驾案件,因被告人有前科怕重判故找人顶罪。 2021年4月21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杜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正在驶出停车位的被害人角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剐蹭,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某继续驾车行驶,后被角某截停,双方协商无果后,杜某同车人员杨某谎称自己开车发生事故,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随即对杨某进行呼气检测,并对杨某提取血样,后对被告人杜某进行呼气检测,呼气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被告人杜某对呼气检测结果无异议。次日,在接受调查时,杜某供述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犯罪事实。由于杨某和杜某提供虚假证言,导致主要证据流失,未能及时对被告人杜某进行血样提取。经祁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醉酒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由于案发时杨某、杜某提供虚假供述,导致未能及时对被告人杜某进行血样提取,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杜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在案发后因提供虚假证言被祁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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