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申请人储某明等39名农民工与岚皋县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某某、余某某因追索劳务报酬纠纷向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2月,张某某、余某某在岚皋县四季镇某村进行魔芋产业园区建设,邀请储某明等39名农民工为其合作社提供劳务直到12月底,期间仅向39人支付过3月份工资,后储某明等人多次索要工资,该合作社及张某某、余某某因产业未见效无收入而一直拖欠。2019年1月29日,该合作社对39名农民工的劳务工资做清算,明确拖欠工资金额,以欠条为证。同年11月,储某明等39位申请人向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即岚皋县某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张某某、余某某拖欠储某明等39人16万余元工资分两次结清,2019年农历年底支付所欠工资6万余元,剩余10万元在2020年12月底全部支付到位,39人按比例分配。
为进一步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储某明等39名农民工向岚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该起涉民生案件涉及人数广,牵涉金额较大且临近年底,法院法官高效快速办理即能够让39名农民工安心过年,也起到了很好的社会影响力,督促更多企业及时支付农名工工资,让更多农民工知道如何高效快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体现了岚皋法院在探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过程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无讼新村(社区)”作用,真正让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单位:岚皋法院 通讯员:刘小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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