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村民钟某的一栋旧平房要拆除,请李某等四人帮助拆除房屋,日工资120元包饭。李某便请陈某一起帮钟某拆屋。在拆房过程中,因一横梁抽不出来,钟某便要陈某爬到横梁上去用铁锤敲打横梁,李某主动用木方顶住,不想陈用力过猛,横梁断裂。陈随横梁跌落,横梁击中李某头部,致使陈与李某同时受伤,其中李某伤情更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李某的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死者李某与被告钟某的口头协议更符雇佣关系的特征,钟某是雇主,李某是雇员。被告钟某作为雇主在完成拆除旧房屋这项工作中对施工场地的安全措施负有责任,并且正是由于钟某的指示不当直接导致了雇员李某的死亡。当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用木方顶大梁的后果,但因为自己缺乏劳动安全意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故应适当分担责任。判决书认定房东钟某作为雇主安全措施不力,且在指示上有过失,判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由上不难看出,差不多的案情绝然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关系不同,一个是承揽关系,一个是雇佣关系,而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安全责任的主体要求不同。 案件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佣关系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开始实施,此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更加强调了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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