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杨立英法官接待了一位欲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当事人陈某,其称8月2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时误转了5万元到杨某的账户,后其联系杨某要求归还被拒绝,并将陈某的电话设为黑名单。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民警称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现陈某感到无助,只能向法院寻求帮助。
杨法官了解情况后,为尽快挽回陈某损失,杨法官希望通过对杨某进行法律教育,促使其主动将5万元返还陈某。因杨某拒接电话,杨法官便用自己的手机给杨某发了短信,告知杨某拒绝返还陈某误转入其账户中的5万元的行为已经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罪,希望其看到短信后主动联系被害人,若拒绝返还,将会按照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建议陈某等待几天,给杨某主动归还的机会,若其在一周内仍无动于衷,再向法院起诉。陈某接受了杨法官的建议。
当天下午杨法官就收到陈某发来的短信,称多谢法官的帮忙,杨某已经将其误转的5万元钱全部退回。
杨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现实生活中,有人汇错钱后,和对方沟通,不少人会把钱还回来,但也有一些人缺乏正确的法律观念,认为既未偷又未抢,没多大点事,在自己的贪心驱使下,不愿意“吐出来”,结果不小心就触犯了刑法。本案中的杨某的行为是一种不当得利的行为,但如果被害人在联系杨某后,杨某明确表示拒绝返还的,则有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杨某在法官的教育下,摄于法律的威严,退还了陈某的五万元,避免了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在此要为杨法官的个案普法行为点赞,既挽回了陈某的损失,也预防了犯罪,挽救了杨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投稿人:田耕、申静 审稿人: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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