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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法院:提供劳务受伤证据不足,原告索赔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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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祖莉 发表时间:〖 2018/11/20 浏览人数:〖 57610

    “你有什么证据说是在我家干活时受伤的?入院记录上明明写着你是在自己家中修理木椅时不慎锯伤右小腿,凭什么要求我赔偿?”被告柯某振振有词。
    “我那几天一直在你的新房里给你做装修,我的腿是在做门框时被电锯锯伤的,做人做事要凭良心!”原告雷某有些委屈。
    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庭审现场,原、被告争论不下。2018年5月下旬,原告夫妇受被告雇请为其装修新房的室外阳台。原告雷某诉称在第六天下午四时许,原告做门框装修时不慎锯伤右小腿,后被其妻送往医院治疗。但入院记录载明“患者自述于半小时前在家里修理木椅时不慎被电锯击伤右小腿”,被告以此认为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原告认为是被告教唆原告这样向医生陈述,以便能够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
    本案中,双方对原告受伤地点存在巨大争议。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找到原告雷某住院的接诊医生调查了解。医生称,入院记录中记载的内容是来源于患者住院后的叙述,但无法判断是否属实。进而承办法官又来到被告柯某新房所在的小区走访,因时间较长,未能找寻到原告受伤当天的目击者,小区内的监控视频也早已被覆盖。原告由于缺乏证据意识,未留存证明其受伤地点的其他证据,仅提供了其妻子的证言。本案经过两个小时紧张的庭审,承办法官向原告释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原告也意识到自己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主动申请与被告调解解决。最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被告考虑原告家庭困难,自愿补偿原告4000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此,我们以这起案件提醒所有公众,遇事一定要有证据意识,注意留存、固定有效证据,万一发生纠纷,才能运用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白河县人民法院 刘祖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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