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后,耕地价值不断上升,导致一些农民在利益驱使下,有了侵蚀林地的想法。毁林开荒收入高、周期短、见效快,那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该如何评判呢? 案情回顾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为扩大农作物种植面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黑河市某林场林地范围内,开垦国有重点防护林,用于种植黄豆、玉米。经鉴定,李某开垦占用国有重点生态林地总面积为14.13亩,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2017年8月9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李某已对开垦占用的林地进行了造林恢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李某已对开垦占用的林地进行了造林恢复。综合全案情况,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 《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地管理制度, 保护林地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重要作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永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触犯法律,因利欲熏心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那么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作者: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陈末 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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