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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进水,竟怪楼下不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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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文静 发表时间:〖 2018/8/7 浏览人数:〖 41044

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现在基本都是公寓式的房屋,上下楼层之间关系紧密,本应友好相处的关系,却因家中进水对簿公堂。

原、被告系楼上下邻居关系,原告住在301室,被告住在201室。2016年11月18日,被告趁原告家里无人之机,不经允许,私自改变四号楼1单元下水管道,导致原告家里全面进水,装饰工程全部泡在污水里,室内恶臭难闻,木地板等装饰工程全部毁损,无法使用。原告出租交给他人使用的房屋因而泡汤,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经济损失高达23510元。事发后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指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但被告至今不予理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明,原告罗某、韩某系301室业主。2016年11月份,因原告所在单元厨房共用下水管道堵塞,致使301室内自厨房处溢水,造成原告一定的财产损失。经原告罗某单方委托,损失经安徽中泰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为17110元。被告李某居住在201室,与原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在该单元厨房共用管道堵塞不畅后,被告打通厨房墙面加设管道,将厨房用水直接通过该管道排出室外。原告认为,其室内溢水是由于被告加装管道所致,遂将被告列为一般侵权人,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将被告列为一般侵权人向本院提起侵权之诉,应当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系由于被告行为所致,即损失和被告加装管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主管道堵塞系由于共用管道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异物无法排出所致,但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被告就是本案具体的侵权人即造成厨房共用管道堵塞的不当使用人。另外本案被告系在厨房下水管道已经发生堵塞的事实后,所在房屋发生了溢水现象时,为避免自身损失扩大,才自行加装厨房排水管道。因此,被告另行加装管道的行为仅是避开使用厨房的共用下水管道,并未对主管道的通畅与否造成影响,该行为虽然不符合物业管理规则,但并不是导致原告房屋溢水的原因。本案中,原告财产损失系由于厨房共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因此,房屋溢水所受损失的原因明确,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鉴定溢水与被告加装管道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不予准许。此外,被告已拆除加装管道,厨房的下水管道已经疏通,已恢复原状,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补充证据后再行向法院主张。(芜湖经开区法院  安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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