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杨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芷江县某商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现金150元,随即被李某发现,杨某退还了50元钱后便准备驾摩托车逃跑,李某追出并抓住摩托车车尾以阻止杨某逃跑,但杨某并没有停车,而是骑车将李某拖倒在地并拖行了几十米,后见无法甩开李某,才停车将盗窃的100元钱退还给李某,遂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几天后,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拖行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撰稿:刘健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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