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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网络借贷逾期不还 法官调解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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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鑫 夏芳 发表时间:〖 2018/5/11 浏览人数:〖 60539

男子在网贷平台借款,但并未按约定如期还款,后网贷公司将债权转让至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办案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自愿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与北京金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资金出借人签订《网络贷款协议》三方协议,约定由运营商金丰贷网为被告及出借人提供借贷金融信息撮合及相关服务,被告向若干出借人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是2017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16日,按合同分期列表偿还,每月还1666.67元及利息366.67元和服务费566.66元。2017年5月18日公司汇入被告账户39152元,扣除的848元是双方约定的服务费及保险费。被告已依约履行了两个月的还款,实际已还款的本金为3333.34元,被告自2017年8月起至今未按约定还款。北京金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及利息、服务费等转让至原告并通知被告。
办案法官向原告阐述了网贷不还的危害性,其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信用受损会被列入“黑名单”体系,影响个人征信,借贷长时间逾期或者说故意不还,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犯罪,有被网贷平台告上法庭的危险,在办案法官的悉心解释下,被告同意还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彬自愿于2017年4月15日前清偿原告江大同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017年5月15日前清偿原告江大同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15日前清偿原告江大同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017年7月15日前清偿原告江大同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017年8月15日前清偿原告江大同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15日前清偿原告江大同借款本金6666.66元和律师费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分计算。(文中均为化名)作者:三原法院 吕鑫  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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