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与亲朋好友聚会时喝上一杯,是很多人的选择,但受喝酒出事后同饮者需担责的案例影响,大家开始提心吊胆,为了喝酒时能尽兴,免除后顾之忧,所以“喝酒免责申明”和“免责书”的条款就应运而生。这种“免责书”里记载的大概内容为“本人自愿参加聚会,酒后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同聚会人员无任何责任,本人及家属也不得追究任何人的责任”,责任书后面还附有聚会人员的签名和手印。
那很多人会问,这种免责书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事后真的出事故,它又是否真的能成为免责的依据?
法官说法:从法律上来讲,上述“喝酒免责申明”和“免责书”的签订,就相当于签订了一个简要的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必须要合法,否则便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然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实,签订这种“喝酒免责申明”和“免责书”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责任,不想给自己惹上麻烦,弃他人安危不顾,明显不符合社会公德,违反了《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等规定。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即便签了所谓的“免责书”,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出现伤亡的,同饮者存在过错的,仍需承担责任,并不能因所谓的“免责书”而免责。
下列行为均属于“同饮者存在的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未将醉酒者送至医院或护送回家,未及时劝阻喝酒者驾驶机动车而发生车祸等行为,都属于过错,都要承担相应责任。法官提醒:适量喝酒怡情,过量喝酒伤身!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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