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少年私自向朋友借钱却无力偿还,后其与其父母被诉至法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少年的借贷行为无效,并判决少年的父母归还原告李庆杰497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庆杰与被告甘小平(1999年出生)是朋友关系。被告甘永乐、陆秋芳是被告甘小平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被告甘小平以生活困难需要周转为由分别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李庆杰借款2850元;2016年12月12日借款2120元,合计4970元。上述借款均由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甘小平转账。由于从2017年2月起多次要求被告甘小平还款未果,原告遂将被告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另查明,被告甘小平向原告李庆杰借款时未得到被告甘永乐、陆秋芳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该两被告的明确追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甘小平向原告李庆杰借款4970元有支付宝转账为凭,法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甘小平在借款时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该借款行为应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甘永乐、陆秋芳的同意或事后明确追认,否则被告甘小平的借贷行为无效。由于被告甘小平的借贷行为既未征得被告甘永乐、陆秋芳的同意,事后亦未得到该两被告的明确追认,虽然被告甘小平向原告李庆杰借款是事实,但法院认定该借贷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由于被告甘小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能证实其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独立归还原告款项,故原告李庆杰的4970元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甘永乐、陆秋芳归还。(文中人名系化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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