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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xx交通肇事一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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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头条网 发表时间:〖 2017/7/14 浏览人数:〖 29107

    【案情】

    20096105时,有一辆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21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马庄路段将骑人力三轮车的姚宗贤撞倒致重伤。肇事者弃车逃逸。后经走访、排查,确定余xx(男,60岁)有重大肇事嫌疑。20091021日,秦都区交警大队接举报,称余xx现在自己家中,于是秦都区交警大队派出民警在余xx家中将其抓获。

    【审判】

    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xx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且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xx的辩护人卢万义提出被告人余xx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余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余xx未提出上诉,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

    【评析】

    一、对被告人缓刑的判决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交通肇事这样的过失犯罪,如果情节较轻,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身心和经济损失得到有效补偿,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可以适用缓刑的。本案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如果对其判处实体刑,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同时,被害人的损失也得不到充分的赔偿,这样的判决结果不会被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大众所接受。正是基于对情理法的全面考量,承办人反复做被告人的工作,让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从而为取得宽大处理争取情节上的支持。本案中,承办法官并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积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危害结果发生以后的思考

    经济的发展正深刻的影响着人们的出行方式,摩托车,小汽车也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交通工具的普及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频繁在我们身边上演。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在10万人左右,伤48万人左右,直接财产损失10亿元左右。从我院近两年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来看,2008年审结15件,2009年审结27件,增长了80%。此类案件的增长不仅与车况、路况差,缺乏应有的交通标志等客观条件有关,还与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有关,比如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近年来,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对审结的交通肇事案件,我们充分发挥研究室的资源优势,及时编发宣传稿件,向各级各类媒体投稿,使尽可能多的受众认识到交通事故给肇事者本人和受害者及双方家属带来的极大伤害,更多的了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人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从我院审结的交通肇事案件来看,有些被告人掌握的驾驶技术不熟练,甚至部分被告人从未接受过系统的安全驾驶培训。对此,我院向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严格把好驾驶证的发放关,同时严厉打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载等违法行为,防交通事故于未然。

    ()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从我院统计的交通事故数量来看,事发农村的居多。因此,我们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大力开展马锡武审判方式,将庭开到老百姓的田间地头,使老百姓切实感受到交通事故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和为此付出的沉痛代价,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和行人的安全出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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