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通讯: 近日祁连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家住祁连县某村的韩某与马某某均是回族,由于宗教方面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对离婚争议较大。我院在审理该案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有针对性的选择了一名人民陪审员参与该案审理。该人民陪审员系当地清真寺阿訇,在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诉求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及宗教教义进行了长达两个小时的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积怨,使当事人情绪得以缓和,最终在法官及人民陪审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和谐的达成了离婚协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工作部署,我院启动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从各级党委、妇联、学校、农牧区等选取了24名人民陪审员,他们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群众中也有一定的威望,因此,我们就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浓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社会经历,在庭审中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员”作用,利用他们比较了解情况的优势,“因案、因时、因人”的施调,引导他们巧妙地将“法官法语”和“方言俗语”相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从而最大限度地达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