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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高息谋暴利,投机取巧终徒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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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 曾青松 发表时间:〖 2017/5/10 浏览人数:〖 10554

    “5分利息违法了吗?这是我们双方都认可的,为什么法院不支持……”在审判庭里,一名中年女子以质问的口气问法官。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的一天,女子姜某将3万元钱借给了徐某,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月息5分。2014年7月,双方结算本息共计46200元,于是两人重新签了一张借款本金为46200元的新借条,并约定月息三分。到了2016年,姜某多次要求徐某还钱,徐某却一直以“利息太高,还不起钱”为由推脱,协商无果后,姜某便一纸诉状将徐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
    芷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徐某于2013年9月向姜某借款3万元,至2014年7月经双方结算借款本息共计46200元,显然前期利率已超过年利率24%,故2014年7月由徐某出具的新借条所载明的借款金额不能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应当以借款本金3万元按照年利率24%自2013年9月3日起计算利息。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姜某与徐某双方虽然是自愿达成5分利息的约定,然后又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息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所以姜某这种意图以高息来谋求利润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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