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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到港北法院协调协助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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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覃子颜 发表时间:〖 2017/4/19 浏览人数:〖 58498

    2017年4月14日上午,贵港市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主任黄富田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举行座谈会协调协助执行工作。会上,港北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谭冰与该中心人员针对不动产查询、协助查封及司法信息沟通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协商,达成五个共识。

    一是港北法院执行人员送达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时,由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档案科专人负责签收办理;二是档案科在签收港北法院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封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及时反馈查询结果,详细写明查询财产的登记情况(包括产权证号、地址、面积、用途、共有人情况等)、抵押情况及首次查封情况,及时办理查封登记;三是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在查封期限届满,港北法院未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查封效力自然消灭。查封期限届满,港北法院未续行查封的,如权利人申请转让该不动产或对该不动产设定权利负担的,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及时联系执行人员,提示是否继续查封;四是港北法院因拍卖、变卖、抵债等裁定房产所有权变更的,港北法院在裁定时应尽量提供原执行房产的所有权证,因其他原因未能收集到原执行房产所有权证的,过户裁定书及协助过户执行通知书中无需注明“对原房产的权证予以注销”的内容,买受人也无需携带协助过户执行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办证中心在收到港北法院的过户裁定书及协助过户执行通知书后,登报公告注销原执行房产的所有权证,再予以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五是尽快开通不动产信息专线平台,开通专线后,港北法院可通过网络直接对不动产实施查封。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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