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调研之窗 > 详细内容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高金瑞 发表时间:〖 2016/12/21 浏览人数:〖 465781

摘要: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产生的现象。即体现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即独立又相渗透的现象。通过分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论述责任竞合的概念及表现出来的特征。对责任竞合这一法律现象,简述三种理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同。首先,归责原则不同。其次,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其次,责任形式也不同,违约主要为违约金,双方约定。而侵害以损害赔偿为主,且以实际发生的。其次,承担责任的主体。再次,责任范围的不同,违约以财产,侵权以财产人身精神。再次,证明责任方面和诉讼管辖方面。。最后,诉讼管辖方面也不同。这些不同,对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很重要。责任竞合时,采取何种法律制度,简述有三种:首先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其次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再次,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1999年的《合同法》第12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通过对两个事例的分析,对责任竞合的范围,不足进行一下讨论。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竞合理论
  1.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及行政法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有四条。第一条,违法行为。第二条,损害事实。第三条,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我国规定多数的侵权责任以当事人在行为时有无主观过错为前提条件,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国家对某些特殊的产业和产品实行无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依民法通则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条,主体条件。违约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或者有缺陷,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第二条,违约行为,包括作为的违约和不作为的违约。
  3.责任竞合的概念及学说
  竞者,争也;合者,符合。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的产生,并使这些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即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性,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不法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也即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同时该侵权行为又违反了合同义务,造成违约,这就必然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主要原因。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在民法上性质如何,在法律上承担何种责任。为解决这些问题,先后产生三种学说: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第一,法条竞合说:19世纪末期及20世纪初期,德国学者如Endemamn、VonTuhr等人借鉴刑法的理论而创设了民法中的法条竞合理论。该理论认为,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都为侵害他人权利的不法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如果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债务不履行和侵权行为的规定,则应当将债务不履行作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来对待。因为侵权行为乃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而债务不履行则是违反了根据合同产生的特殊义务。因此,当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权利人只能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而不能享有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第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的事实如果同时具备了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的要件,由此应产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二种请求权可以独立并存,权利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请求权,也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
  第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这一学说为德国学者拉伦兹所倡导。拉伦兹认为,请求权竞合说主张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与契约上的特别义务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义务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在许多情况下,这两项义务具有共同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一般义务,因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特别义务而得以强化和具体化,但当事人设立的义务并非导致两项义务产生,所以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不法行为所侵害者,不是两个义务,而只是一个义务,因而产生一项请求权;对于请求权人来说,他只能作出一次起诉、一次让与。拉伦兹认为,请求权竞合说主张债权人可以保留一项请求权而转让另一项请求权,则必然会认为债权人与请求权的受让人均为连带债权人,都可以对债务人起诉,这对债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正是在批评请求权竞合的基础上,拉伦兹提出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及竞合法律制度
  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由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两者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当事人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依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关于如何区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受保护的权益、赔偿范围、抵消、时效等6个方面加以阐述。也有从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时效、责任构成和免责条件、责任形式、责任范围、对第三人的责任、诉讼管辖等9个方面加以阐述。④我认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归责原则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第二,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第三,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第四,承担责任的主体。因为违约人和侵权人有时并不一致,也就是说侵权人并不一定是违约人,违约人也不一定是侵权人,侵权诉讼只能对侵权人提出,违约诉讼只能向违约人提出。不同的承担责任对象,其履行能力也就不同,必然就牵涉到法院判决后能否履行的问题,也就是受害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切实实的补偿、
  第五,证明责任方面。我国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既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要件。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证明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诉讼管辖方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诉讼时效方面。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2.外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法国法认为,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因此两类责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竞合问题。主张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即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将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时才产生侵权责任。有无合同关系是判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分水岭。其采取禁止竞合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概括,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权,则许多违约行为均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二,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德国法认为,合同法于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实现。
  第三,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根据英国法,如果原告属于双重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则他既可以获得侵权之诉中的附属利益,也可以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并且英国法认为,解决责任竞合的制度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不仅如此,英国法对于上述选择之诉原则还规定了严格的适用限制。有限选择制度,即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权,但一经行使其中之一,另一个请求权即归于消灭。即使先行使的请求权败诉也不例外。在一些特别情况下,英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具体的请求权类型,如人身侵权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3.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
  198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了责任竞合问题及处理的相关原则,指出“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权”,“原告可以选择二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对当事人的请求权选择限定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在合同法中正式确认责任竞合制度。⑤分析其主要内容,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即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并没有侵害对方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不构成责任竞合。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做出选择,应当相信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当由受害人自己负担不利的后果。允许受害人选择,正是市场经济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内容。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
三、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及主要学界的观点
  (一)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 》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这是司法解释对请求权竞合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竞合制度的确立,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大化的保护。不过将任意选择权完全交由受害人,特别是在受害人选择一个请求权的同时,又转让另一请求权与他人时,极有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二)学界的观点。我国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我国台湾理论界与实业界认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实质是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我国大陆学者则认为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整体责任的竞合,即两责任承担的竞合。而有的专家与台湾学者的观点相同,建议立法对此进行限制解释为两责任损害赔偿的竞合。而产生以上各种观点的原因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各学者对法条的不同理解和释义,我国台湾理论界有学者认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实质是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即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的竞合,而非两责任的整体竞合;而我国的大多数学者则认为应将两责任的竞合的实质定性为两责任整体的竞合。其次各方针对我国法条的适用也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现行法律实行多种责任归责原则,能够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而有的学者却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亟待完善。在两责任发生竞合时,对当事人选择的建议也各有不同,总的来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针对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不同时的选择;其次,是针对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时的选择;再次,针对诉讼管辖和诉讼时效不同时的选择,如当事人为了使其在较长的时期内享有起诉的权利,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两责任的赔偿方面不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选择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最后,是当事人在赔偿范围不同时的选择。
   然而不论各学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观点存在何种差异,其最终的目的则是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且在遭受同时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要件的同一行为的侵害时,能够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


  四、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法条的理解和适用的不统一,而导致的同事不同处的现象。众所周知,我国现今的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是参差不齐的,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方面的规定缺乏必要的司法解释予以引导,易导致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其理解的差异而导致对于同一案件的审判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即同事不同处的现象出现。而这一现象对于当事人的权益的保护及我国的法律的公平公正和维护尊严均是极为不利的。
  其次,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存在实践中的限制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只是原则上规定了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权利的救济,从表面看是将完全的选择权给予了当事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根据具体情况法官对当事人的引导而使得当事人的选择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基于对法律释义理解的不同也就在客观上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救济仍是未知的。
  再次,将完全的救济选择权交由当事人进行选择,未必能够对其合法权益起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作用,因为我国近几年虽然在不断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我国的整体维权意识得到了极大程度的提高,然而针对案件中的专业法律问题,当事人能够做出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选择的能力仍旧十分有限,这也就是说,完全选择权的赋予并不能够真正起到全面切实有效的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效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合理选择受到了潜在的能力问题的制约。
  (二)针对上述的种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首先,应当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限制性解释,以统一对法条的理解,保证法条的正确适用,因为法律规定的完善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根本前提和保证。笔者认为,法律针对多重违法行为在具体情况下发生竞合问题的选择可加以明确的规定,但需以全面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对责任竞合现象予以限制。具体而言, 其应包括如下限制方法:1.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 应当按照侵权责任进行处理而不能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理。2.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合同关系,而不法行为人仅给受害人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 则基于诉讼时效及诉讼管辖等因素的考虑一般应按违约责任处理。当不法行为人基于合同关系占有对方财产,造成该财产损失,一般来说应按合同处理,但若其具有故意侵权的目的的话,则可视具体情况来追究其侵权责任。[﹝11﹞闫桂贞:《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载于《问题与探讨》第33页]﹝11﹞
  其次,将我国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及我国的具体国情有机结合,合理的借鉴台湾及国外的相关处理办法和立法,以完善我国的立法。正如我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所说的那样,“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再次,我国应加大对此类问题的学术研究力度,以提出更多更为全面的理论即学理性的建议,同时为当事人做出最佳的选择提供理论依托。
  最后,应加大普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以便最大限度的使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及得到最大可能的补偿或赔偿。
总而言之,针对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只有不断依据现实情况完善立法,使司法有法可依,才能够在根本上切实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使其权益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全面有效的救济,才能够更好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实现。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长武法院“两学一做”专题学习教育掠影
长武法院2016年度审判任务圆满完成
长武法院参加县“七五”普法骨干培训班
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读《万历十五年》有感
长武法院“一网双微”打造便民司法服务站
小楼望东风
上一条信息:“随风潜入夜 润物细无声” 下一条信息:港北法院践行司法为民 播撒司法温情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