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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专抢高档香烟和苹果手机获刑1年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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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丽丽 黄聪 发表时间:〖 2016/7/8 浏览人数:〖 41398

    贵港五旬男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竟多次利用摩托车搞飞车抢夺,最终难逃法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明退赔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45.2元、陆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6.4元、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20元。
    2015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明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江北东路大圩路口烟酒店,趁店主林某不备,抢走一条价值人民币445.2元的真龙牌海韵香烟。


    同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明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沙江桥陆某的商店,趁看店的李某不备,抢走总价值人民币116.4元的两包玉溪、两包黄鹤楼、两包芙蓉王香烟。
    同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明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登龙桥石板路,趁梁某不备,抢走梁某手中的一台价值人民币520元的银白色港米牌手机。
    同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明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江北路与和平路交汇处,趁杨某不备,抢走杨某手中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400元的苹果6手机。
    同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明驾驶摩托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小江市场路段,趁郑某不备,抢走郑某手中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苹果6手机。
    另查明,涉案被盗的两台苹果6手机已发还失主杨某、郑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张明一年内实施多次抢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驾驶机动车辆抢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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